交付遺贈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61號
HLDV,112,家繼訴,61,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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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居首爾市陽川區木洞中央本路00街00週院別墅000-000

己○○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
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定於11
4年1月15日宣判,惟因部分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辯論,
並定於114年4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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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