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4號
HLDM,114,訴,4,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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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卜勇征


選任辯護人 王政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
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
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
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
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卜勇征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112年1
1月1日以112年度簡字第49號裁定停止審判確定。嗣被告於1
13年12月2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存卷可考,是認前開停
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本院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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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