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86號
HLDM,113,附民,86,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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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傅國洋 (住址詳卷)
被 告 邱奕誠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傅國洋就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號被告邱奕誠被訴違
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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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