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陳水明
被 告 林麗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鍾晴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