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疑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97號
HLDM,113,聲,497,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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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明疑義人
即受 刑 人 劉少謙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明疑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劉少謙(下稱受刑
人,原名劉信傑)不服本院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252號判決
所適用之累犯規定,認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
請撤銷原認受刑人為累犯之裁判,改為再犯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定有明文。所謂對於有
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是指判決之主文有疑義而言。判決確 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明瞭,不 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三、經查:
  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2 52號判決諭知「劉信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並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佐,是上開判決之主文文義明瞭,並無任何疑義 ,亦未適用累犯之規定,受刑人所為之聲明疑義,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育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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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