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雅典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捌仟零捌拾伍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參仟貳佰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曾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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