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濟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33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濟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
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