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32號
HLDM,113,交附民,32,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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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陳彥廷
法定代理人 陳雨濤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雅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廖有益


陳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3年度交簡第4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有益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
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蔡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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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