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謝念恩
被 告 柯瑄瑜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7號(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109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被告柯瑄瑜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原告謝念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所涉上開案件已由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以11
3年度原金簡字第27號立案承審,又本件因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