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7號
TTDV,114,補,27,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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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聯成工程行鄭文吉

被 告 昱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
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
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
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
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
款、第4款及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其範圍為:三、侵權爭
議事件。(一)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3款第1目規定甚明。是智慧財產
及商業法院對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有
專屬管轄權。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就「部落空拍現況模型成果」(下稱系
著作)有著作權利,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重製系爭
著作並公開發表於「112年屏東縣部落永續建設藍圖規畫」
圖利,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爰依著作權法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損害等語。是原告係以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
權所生侵權爭議事件,應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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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