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號
TTDV,114,補,24,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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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補字第679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東司救字第17
號裁定駁回,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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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