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號
TTDV,114,補,17,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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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陳永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埕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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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