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號
TTDV,114,補,15,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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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許文瀚鑫鼎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被 告 政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57萬
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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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