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