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3年度,17號
TTDV,113,法,17,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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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熊同鑫即財團法人臺東縣好事日常教育基金會之董
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臺東縣好事日常教育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臺東縣好事日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
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
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
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
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登記會址等,則祗需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
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東縣好事日常教育基
金會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於民國113年9月12日經董監事
聯席會議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等
規定,請求准許裁定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東縣政府113年11
月13日府教終字第1130246789號函、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
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第1屆第6次董監事聯席會紀錄及
簽到表、相對人設址地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為證。而有關
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第7條
、第12條,係就相對人之董事會職權、組成方式(組成人數
、資格、產生方式、任期解任事由、改選等)、財務報表
及工作報告提交期限、保存年限等所為修正,與財團法人之
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
臺東縣政府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關此部
分變更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捐助章程如附
件對照表修正條文內容欄第4條部分,僅屬捐助章程修改財
團法人登記會址,依上開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臺東縣政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庸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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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