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145號
TTDV,113,司促,5145,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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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柏華

陳怡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柏華於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怡真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
新臺幣3,155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陳柏華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新臺幣3,15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怡真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155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26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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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