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
債 權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債 務 人 柯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參仟肆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60,000元 112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無 無 2 460,000元 112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3 493,400元 112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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