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052號
TTDV,113,司促,5052,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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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5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吳宗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全信字
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5日金
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
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
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
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
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
,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
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
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
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36,394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新臺
幣35,879元整(已到期之本金新臺幣33,223元與分期交易
未清償餘額新臺幣2,656元),應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新臺
幣457元、違約金雜費計新臺幣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
額新臺幣58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5,879元 113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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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