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004號
TTDV,113,司促,5004,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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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債 務 人 黃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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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