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簡字,114年度,3號
TTDM,114,東簡,3,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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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斌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斌甡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大亨堡起司熱狗壹支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斌甡不思己力獲取財
物,竟恣意竊取他人之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秩序
,所為實有不該;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此次犯
行所竊財物價值僅新臺幣(下同)33元,犯罪手段為徒手拿
便利商店架上大亨堡起司熱狗,係因腳受傷沒工作肚子餓
才為本案犯行,另斟酌被告前於民國98年間有1次竊盜之前
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其自陳智識程度為
國中畢業、已退休、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被告犯罪所得大亨堡起司熱狗1支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靖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283號  被   告 黃斌甡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2樓            居臺東縣○○市○○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斌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9月2日6時56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內, 徒手竊取該超商店長薛慧鳳所管領之大亨堡起司熱狗1個( 價值新臺幣33元)得手,並在廁所內將之食用完畢。嗣因超 商員工發現,並告知薛慧鳳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處理,始經警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斌甡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薛慧鳳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 視器光碟1份、刑案現場照片2張及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 之大亨堡起司熱狗1個,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靖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靜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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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