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簡字,114年度,18號
TTDM,114,東簡,18,2025010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桓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桓偉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愷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
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桓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12至113年間
有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
、執行完畢之科刑紀錄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本院卷第11至15頁,另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
號刑事判決意旨,本院不另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依刑
法第57條之規定考量此部分之素行紀錄),詎其猶不知悔改
再度無視於法令禁止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
上,除助長毒品泛濫風氣,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應
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為本案
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暨其於警詢時
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詳偵卷第1
5頁「受訊問人欄之記載」內容),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被告所有之物,經檢出 如該附表「性質或檢驗結果欄」欄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為 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連同查獲之上開毒品沒收。至鑑驗用罄之毒品,已不存在, 自無庸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367號  被   告 陳桓偉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街00號8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桓偉明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為第三 級毒品之愷他命,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仍 於民國113年9月23日1時許起,在高雄市某處,基於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之犯意,向不詳之人購買純質 淨重共計12.202公克之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4包而持有之。 嗣於同年月25日20時53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號前,因 使用偽造車牌為警攔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另案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員警附帶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 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桓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並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籍詳細資料報表、扣案 物照片、刑案現場測繪圖、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13年11 月15日信警偵字第1130039653號函所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 驗中心113年10月17日慈大藥字第1131017006號函暨所附被 告尿液檢驗報告、113年10月22日慈大藥字第1131022053號 函暨所附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4包鑑定書(送鑑結果詳如附 表所示)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又扣案如附表所示愷他 命4包,經檢驗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且係本案遭查獲之 毒品,均如前述,核屬違禁物,其包裝部分與內含第三級毒 品難以析離,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何人 所有,請均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柯博齡               檢 察 官 林威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佳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性質或檢驗結果 1 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3.0222公克。 2 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2.8194公克。 3 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3.0912公克。 4 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3.2692公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