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柏勳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4
6號、第3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柏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