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3年度,6號
TTDM,113,訴緝,6,2025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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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柏勳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4
6號、第3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柏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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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