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3年度,28號
TTDM,113,交訴,28,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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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婉靖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婉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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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