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號
TNDV,114,補,8,202501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劉鎔英
林琪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楊碧華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1/1頁


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