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楊紫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雯、楊美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
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