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3號
TNDV,114,補,43,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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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黃臆錚
柯承翰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雅雯
原 告 柯瓔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075,256元【計算式:5,000,000元+10,270,256
元+3,015,000元+6,000,000元+11,000,000元+2,000,000元+2,44
0,000元+350,000元=40,075,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20
4元(本院按:於民國114年1月8日繫屬本院,應依000年0月0日
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加徵)。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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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