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2號
TNDV,114,補,32,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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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峰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6,13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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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