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3號
TNDV,114,消債聲,3,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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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債務林德男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德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
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
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
7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確定,爰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77號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
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參照上開
法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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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