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4年度,2號
TNDV,114,法,2,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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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信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新
舊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下
長榮中學)之董事長長榮中學於民國37年8月12日報經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並領有本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
書。茲因長榮中學業經113年7月19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
程(下稱系爭章程)如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
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教育部113年9月27日臺教授
國字第1130110935號函同意核定,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
教育部函、113年7月19日董事會議議事錄暨簽到表、新舊
系爭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核准
變更之捐助章程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等情,認聲請人聲請變更
系爭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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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