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1號
TNDV,114,救,1,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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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胡純瑋
代 理 人 楊汶斌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
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
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
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
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
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相對人於其遭遇職業災
害醫療期間,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為此訴請確認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職災補償、損害賠
償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
。又聲請人提起之勞動訴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補字第4
號受理在案,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非顯無理由,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前開訴訟卷宗核閱無訛,依前揭說明,應非顯無勝
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雖另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並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法律扶
助專用委任狀1份,以為釋明。惟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
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雖有明文。觀諸聲請人
提出之系爭委任狀,其上記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等語,尚難據以
認定法扶基金會臺南分會乃因認為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
5條所稱無資力者,而非因認為聲請人符合勞動部委託辦理
勞工法律扶助案件之資力標準而為准許法律扶助之決定,自
不得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遽准其訴訟救助,附此敘明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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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