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7號
TNDV,114,司繼,27,202501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李界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萬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里區○○里○○路0
00號五樓之5)於民國113年11月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萬壽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萬壽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