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95號
TNDV,114,司票,195,2025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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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王明勇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屬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須形式上審
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
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本件本票發票
張王明勇已於民國111年8月5日死亡,依非訟事件法第1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執
票人對之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對相對人張王明勇裁定強制
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19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06年12月27日 20,000元 未載 TH585962 002 106年11月27日 40,000元 未載 TH52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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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