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652號
KSDV,94,聲,1652,2005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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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652號
聲 請 人 歐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務人
法定代理人 林伯璋
相 對 人 傑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明華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返還代墊款債權請求之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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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