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512號
TNDV,114,司促,1512,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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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潘夢瑤吳夢瑤吳怡雯




吳湘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15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8556元 潘夢瑤吳夢瑤吳怡雯吳湘蓴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8556元 潘夢瑤吳夢瑤吳怡雯吳湘蓴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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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