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王金田
訴訟代理人 王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
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5月9日於本院網路公
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
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5月9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
5-16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
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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