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343號
TNDV,113,除,34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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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楊東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
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1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
1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
程序專區、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001 陳任美連 87年10月12日 未載 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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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