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58號
TNDV,113,重訴,5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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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立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其立
訴訟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林媗琪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均具狀表示已有和解
共識,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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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