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121號
TNDV,113,訴,2121,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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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天鳳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相 對 人
即參 加 人 吳慶城
上列聲請人因與金菊花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駁回相對人之
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之參加駁回
聲請駁回參加費用、參加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
,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
得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係指
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
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
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
其敗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判斷,祇須其有致 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 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最高 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訴訟乃聲請人得否依收據、本票之法律關係對金 菊花請求新臺幣100萬元本息,可知聲請人主張之法律關係 ,僅存在於聲請人與金菊花間,與相對人無涉,縱金菊花本 件訴訟敗訴,聲請人亦不得以本件判決為據向相對人為何等 請求,相對人亦不因金菊花敗訴而有何法律上不利益可言, 難認相對人就本件訴訟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參照前 揭規定及說明,相對人並非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從而,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第78條、第86條第1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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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