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682號
TNDV,113,消債更,682,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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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82號
聲請人 陳冠雄即陳璽臣

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
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依聲請人所陳之收入狀況,僅足支應其個人必要生活費2,
000元,本件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屆時如
何履行所擬定之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
(二)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
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
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
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三)應說明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
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
?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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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