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533號
TNDV,113,消債更,533,2025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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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李舶遴即李家明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7仟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
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
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命聲請人
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
簡程度,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聲請人如逾 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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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