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356號
TNDV,113,消債更,356,2025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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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6號
聲請人 陳貴棋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
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依元大商業銀行陳報「聲請人
於民國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債權人成立協商契約,雙方協議自95年
8月起,分120期、利率6%,按月清償17,238元,嗣聲請人繳
至98年3月後未再依約繳款而毀諾」,聲請人應據實說明:
「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
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
?「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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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