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760號
TNDV,113,司聲,760,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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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馬郁


相 對 人 葉東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柒
拾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
記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85號民事判決確定並命
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12,470元,需要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於裁判內確
定數額,為此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
三、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經查:
㈠、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
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85號判決確定,
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
㈡、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2,470元由聲請人於113年8月1日預
納。
㈢、據上,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元
,並依上開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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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