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台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相 對 人 陳逸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逸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
人及債務人台昕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
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
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
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7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台昕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對人陳逸珊於1
13年7月31日所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面額892,500元,到
期日為113年11月4日,詎屆期經提示而未獲付款,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不動
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40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公塭 1228 2737.92 10000分之89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五層 合計 面積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607 臺南市○○區○○路00號五樓之5 1228地號 5層 鋼筋混凝土造 44.03 44.03 平方公尺 3.3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61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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