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戴筱棼
相 對 人 林義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義欽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
負之借款、票據、保證等債務,包括本金及其利息、延遲
利息、違約金、權利人代墊之本抵押物保險費、實行抵押
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
下同)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下同)142年6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義欽於112年6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至113年1月26日止,並分別簽發發票日為①1
12年6月27日②112年6月27日,票面金額分別為①50,000元②
200,000元,均未載到期日之本票2紙交聲請人收執。詎相
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聲請人並於113年1月26日向相對人
提示本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
、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8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左鎮區 草山段 83-2 849.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