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374號
TNDV,113,司拍,374,2025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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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張惠芬

相 對 人 廖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
及違約金,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13年3月29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12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並約定
如未按期繳款,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13年9月
21日起未繳利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000,
000元。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
款契約書1件、本票2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為證,聲請拍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113年12月24日寄存送達於相對
人所在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據。惟相對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7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東區 竹篙厝 3119-5 94 4分之2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屋頂 突出物 騎樓 合計 陽台 001 22715 東區崇善路378號 3119-5 四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 47 60.91 58.57 58.57 9.63 15.05 249.73 26.4平方公尺 4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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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