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侯翠玲
相 對 人 李福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福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及將來因簽訂借據所負在本最高限額抵押權內發
生之借款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2年4月6日,經登記在案
。
㈡相對人李福助陸續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並於110年6
月10日簽立書面確認無誤,相對人並承諾於110年12月10
日前過戶不動產予聲請人,惟迄今仍未履行或還款,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證明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
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具狀陳稱略以:相對人否認
兩造間尚有債務,聲請人提出110年6月10日兩造簽署之借據
,主張該借據係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證明
文件,並非事實,兩造間確曾有2,338,192元債務,相對人
於110年6月10日應聲請人之要求,兩造因而簽立聲請人所提
出上開借據,但是嗣後相對人已將此部分債務清償完畢,所
以聲請人才會於111年4月6日同意塗銷「418號建物及其基地
之抵押權設定」云云,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據證明、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
,兩造間成立借貸契約且清償期已屆至,是依上開規定,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另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
件,採形式審查,相對人主張借款債務已清償,於非訟程序
中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5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茄安段 503 1814.17 10000分之79 重測前:茄苳脚段1053地號 002 臺南市 新營區 茄安段 504 156.00 10000分之79 重測前:茄苳脚段1053-1地號 003 臺南市 新營區 茄安段 505 541.74 10000分之79 重測前:茄苳脚段1053-2地號 004 臺南市 新營區 茄安段 497 106.58 10000分之79 重測前:茄苳脚段1053-9地號 005 臺南市 新營區 茄安段 501 106.67 10000分之79 重測前:茄苳脚段1053-11地號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5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七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44 臺南市○○區○○路0000巷00號7樓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7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102.32 102.32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5.93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茄安段17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9(重測前:茄苳脚 段460建號) 共有部分:茄安段17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9(重測前:茄苳脚 段461建號) 重測前:茄苳脚段426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