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3年度,157號
TNDV,113,司家聲,157,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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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陳慧娥
相 對 人 張哲瑋

王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因程序終結,本院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哲瑋王薇婷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壹仟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及其
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
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應負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再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
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
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
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
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
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末按,家事事
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
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
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
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兩造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並由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2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
繳納訴訟費用在案。而聲請人之聲請事項為請求宣告停止親
權,經本院以1136年度家親聲字第130號、113年度家調裁字
第18號裁定確定,並於主文第三項諭知「程序費用新臺幣1, 000元由相對人負擔」,有前揭相關裁定等各一份附卷可佐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 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㈡關於宣告停止親權事件,為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首揭 說明及裁定之諭知,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爰依職權裁定相對人應負擔之 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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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