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告 李沖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禹齊律師
附民被告 游舜雄
周子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4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玫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