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94號
TNDM,114,附民,194,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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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姚政宏


被 告 楊世良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
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
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並無告訴被告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案件索引
卡查詢證明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
,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依法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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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