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7號
TNDM,114,聲保,27,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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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錫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錫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錫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黃錫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9年5月2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
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40號函核准假釋,而
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7月10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
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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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